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筑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7]15号  1997-01-31  全文失效
 
 

       编注:根据2021.08.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此通知后,供货企业在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时,不再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总是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持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所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第五条“供货企业在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在进行过程中,征收程序过于繁杂,不便于实际操作。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就出口货物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问题的明确如下: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换扣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上述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