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8号  1997-04-28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8号)中有关对三峡基金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电力工业部,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