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港作船”、“工程”的解释
财税地字[1987]第19号  1987-09-14  全文有效
 
 

1987年9月14日(87)财税地字第0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港作船”、“工程船”免纳车船使用税。在具体执行中,有些地区征纳双方对“港作船”、“工程船”的概念理解不一致,要求予以明确。现对“港作船”、“工程船”作如下解释:
    一、《暂行条例》中的“港作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
    二、《暂行条例》中的“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