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2001年车船使用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0]658号  2000-08-2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各地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的印发,经研究决定,2001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

免税标志式样、颜色,均与2000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颜色相同,仅印制

年份改为“2001”即可。今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样和颜色均与2000年相同,

每年的标志都只以印制年份相区分,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向各地制发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

样。请各地今后务必严格按2000年的式样、颜色和要求印制车船使用税标志,不得擅自改

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