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27号  2004-12-07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
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