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0]第45号  1969-12-31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财农税〔90〕19号《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规定,军事设施应限于部队的靶场、训练场等用地,人武部归属地方建制,其
修建的军事训练基地如靶场、战术训练场地等设施不属军事设施,要按我部〔87〕财
农字第316号文件有关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