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3]第59号 
                    
                    1993-02-12 
                    全文有效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3〕 8号《关于“三资”企业兴建高尔夫球场等旅游服务设施如
何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三资”企业兴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包括旅
游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车、船公司、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
场、球场、俱乐部、游泳池、浴池、餐厅、歌舞厅、理发美容店、照相馆等以及相关
的配套服务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请做好征收工作,保证税款及时
入库。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