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农税字[1988]第18号  1969-12-31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制订实施办法,部署组织征收,
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于加强土地管理,节约用地,增加农业投入
,进行农业开发建设,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耕地占用税征收和资金使用管理中,还
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税收任务完成情况不好,相当一部分应征税款未能及时征收上
来。有些地区和部门,对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偏于地方和部门局部
利益,对征收耕地占用税重视支持不够。有的地方自行降低征税标准,扩大减免税范
围。有的未按规定停征土地垦复费。有的地方对耕地占用税收入的使用管理,没有认
真执行“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专款专用的原则,超出
了确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同时,有关部门配合税收工作需要进一步改进。财政部门的
征收力量和执法手段需要进一步加强。以上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为此,经
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全局观念,认真执行条例,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业问题是关系建设与改革全局的极为重要的问题。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使
农业生产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以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需要,是我国国民经济全局中一
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要使我国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够稳定发展,上一个新的台
阶,除要进一步深化农业改革,完善有关政策外,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护耕地并增
加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开发和建设工作,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开征耕地占用税是
国家为保护耕地,增加农业投入,开发建设农用土地资源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人民
政府和各部门领导同志,都要深刻认识这一决策的重要意义,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坚
决严肃执行国家税法,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征税,并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各部门要督促
所属单位履行纳税义务。任何人不得干扰或阻挠税收人员依法征税。
  二、核定分配耕地占用税征收任务,要保证完成。今年的耕地占用税征收任务和
应上交中央任务数,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各地1988年非农业建设用地
计划和国家核定的征税标准,已经核定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
。1987年应征未征的耕地占用税,必须继续组织征收,补征的税额,在完成核定的今
年上交中央任务后,全部留归地方安排使用。从今年起,耕地占用税应上交中央任务
,实行包干办法,超收部分全部留给地方,短收由地方财政补足。对因为加强了土地
管理,节制了占用耕地,年终实际占用耕地减少以至未完成耕地占用税任务的,经财
政部审查核准后,相应调整上交中央任务。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税标准和减税免税,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规定执行,任
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降低征税标准、扩大减免税范围。凡征税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
,应即加以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超越管理权限下达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财政部门
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专
案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
  全国统一征收耕地占用税以后,地方决定征收的垦复费应立即停止征收。
  四、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
责征收。请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先缴税后用地的原则,办理审批划
拨用地。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和批准用地文件,望及时通知所在地财政部门。用地单
位和个人办理正式批准用地手续时,必须持有财政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收据或
免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对于实际占用耕地超过批准占地面积,批准占用非耕地而
实际占用耕地,以及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经调查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实
际占用面积,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主管耕地占用税的财政机关可以正
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请各银行接到通知后,限期从其存款帐户中扣缴税
款。对纳税人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耕地占用税收入留给地方的部分,必须用于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各
级财政预算管理,本着“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
先收后支,专款专用。此项资金必须保证主要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
地,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商品经济观念,运用竞争机制,主要采取承包
和有偿使用办法,使投入产出挂钩,以较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七、请各级人民政府把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当作一项大事来抓,根据
国务院领导同志讲话的精神,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经常检
查征收进度和使用情况,帮助解决存在问题。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门增编的农业税干部
,望抓紧调配,以充实征收力量,与此同时,要抓紧建立健全征收机构,保证切实做
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人大常
   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南京、成都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