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1989]第15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根据1989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
知》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由原来的对
半分成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
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缴款办法,仍按1987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
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中“关于预算缴款”的规定执行。
    二、相应修改有关预算科目的说明。即:将财政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
第48款“耕地占用税(中央)”科目说明“……划归中央预算收入的50%部分,列入
本科目”和第49款“耕地占用税(地方)”科目说明“……划归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5
0%部分,列入本科目”分别改为“……划归中央预算收入的30%部分,列入本科目。”
和“……划归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70%部分,列入本科目。”
    三、凡今年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已按原分成比例收缴入库的,请按调整后的分成比
例及时办理调库手续。对1988年应收未收的税款要继续组织征收,其分成比例仍按中
央地方对半分成执行。
    四、调整分成比例以后,各地必须保证完成中央收入任务,凡实际占用了耕地而完不
成上交中央任务的,要用地方财力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