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清收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通知
国法欠字[1990]第2第12号  1990-02-12  全文有效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抓紧清理
欠税几点意见的通知》,严肃税收法纪,把拖欠的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地清缴入库,以保
证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耕地占用税的清欠工作,作为整个清理拖欠税款工作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
清欠计划,采取有效的措施,把清欠工作落到实处。对因清欠工作开展不积极,措施不得
力,而完不成上交耕地占用税收入任务的地区,应相应地减少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款。
    二、对欠税大户,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订出清缴欠税计划,限期清缴入库。
对欠税严重的地区,要具体指导,必要的时候可以派出工作组,帮助督促清欠工作。
    三、对因基建项目拨款不到位而形成欠税的,要督促欠税单位向各级计划和主管部门
申请,及时弥补资金缺口;要抓住当前为解决建设项目拖欠货款,国家增加基建资金的时
机,抓紧清缴欠税;征收机关要了解资金回笼和拨付情况,督促欠税单位及时清缴拖欠税
款。
    四、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
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财政、公安、
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共同查处耕地占用税违法案件,督促检查耕地占用税征纳情况,
把耕地占用税工作纳入依法治税轨道。对不符合税法和政策规定的减免,要坚持原则,一
律不办;对欠税单位,一定要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的,应按照1988年5月7
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银行
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精神,通知开户银行强制扣缴;对有财政拨款的欠
税单位,财政部门应采取转帐方式抵交欠税。
    五、对已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清收上缴的税款,要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并按照“三
七”比例(即中央30%,地方70%)划缴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