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财农税字[1988]第43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湘政〔1988〕21号《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
国务院交我部办理(国办1525)。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水电工程不属免税范围,应
照章征税。
  二、对于公路占地,在政策上已经给予了优惠照顾,财政部〔87〕财农字第 472
号函规定,可在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征收。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
任务的完成,不宜另开减免口子。

 

抄送:湖南省财政厅。


*此件其它地区可比照执行。―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