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字[1987]第472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辽宁、湖北省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对公路用地免征缓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批交我部研办。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公路不属于免税范围,
应照章征税。
  二、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适用
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
,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
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三、有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概算方面的原因,交税暂有困难的,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批准,可缓至1988年 2季度缴纳,不交的按有关规定
处理。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各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加发南京、成都市人民政府、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