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2]第41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
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
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
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