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178号  2001-03-05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一年以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工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城区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路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设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属于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组成部分除外),不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类开发区,实际运作中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占地范围,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属于此种情况的,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