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有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6]第26号  1996-03-06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来文反映,近几年来,一些农业部门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
农场,为追求经济效益,对农业部门下达占农场总面积70%以上的良种繁殖“计划”
,实际只能完成其中很小比例。因此,原按“计划”指标免征农业税的办法,不利于
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为了更好地扶持良种农场,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现对国
有良种农场有关农业税征免范围通知如下:
    一、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征免农业税的耕地面积,  
以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
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
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不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二、财政部《关于国营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免征农业税问题的规定》(〔64〕财农
申字第221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