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8]177号  1998-12-24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制革待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家轻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