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自留地、饲料地征免农业税等问题的函
财农申字[1963]第386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1963年6月8日  (63)财农申字第386号

 

广东省财政厅:
    1963年5月8日(63)财农字第87号关于农业税一些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兹答复如下:
    一、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社员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一7%。凡是超过这个比例的,应当照征农业税。有的地区,社员自留地虽然没有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但超过了当地党委规定的比例。为了发挥农业税政策的限制作用,其超过部分,可以征收农业税,但需报请省委批准。饲料地,如果已经收归集体经营,应该由集体负担农业税。社员借用或占用集体的土地,农业税应该由社员负担,不应该由集体负担。
    二、对经济作物较集中的地区,原则上农业税仍应以征收实物为主。有的地区征收实物确有困难的,在保证国家征购任务和不增加奖售物资的原则下,报经省委同意后,可以改征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