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4]251号  2004-12-2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体制调整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重新明确和规定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对象
      凡在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单位(含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属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集范围。征集对象按属地原则确定。
    二、征集标准
    1、凡是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6‰,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含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城乡非农建设征用土地按每亩200―600元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各县(市)、区由所在地政府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三、征集与缴纳
    1、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是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保险企业的保费收入按财政部《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2号)文件规定为保险企业所有的保费收入。
    3、联运托运及货代、船代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收入。
    4.广告服务企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收入。
    5、旅游服务业企业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余额作为营业收入。
    6、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后的余额为营业收入。
    四、基金申报缴纳时间从明年1月1 日起各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统一实行按月征收,属征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在每月初按规定申报后在每月10号前缴纳。
    五、减免及有关规定
1、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单位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1)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2)享受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的企业。
      (3)亏损额度超过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的亏损企业。
2、对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营业税项目的营业收入,不作计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依据。
3、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在外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已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部分的营业收入,在企业申报缴纳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建筑合同和缴纳凭证,经核实后,该部分营业收入不作计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依据。
4、对不到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当年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由各区地税局及市属各直属分局审批,超过3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由各区地税局及市属各直属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审批,上报市局审批的,请附送《申请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报告表》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核工总表》(5户以上),审批时间为每年四季度。各县、市减免权限,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6、缴款单位超过规定缴纳期限,未缴或少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解等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8、本通知从2005年1月 1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