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等税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税稽[1994]406号  1994-06-1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税局、各直属财税(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资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 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4]5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市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我市原制定的有关上述税种的政策规定一并废止。
        二、遵照省政府文件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筵席税条例》和我市的有关规定。
        三、屠宰税的征收办法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