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
国税发[1992]第100号  1992-06-02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家对危房改造投资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对经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鉴定
的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经与国家计委商量,具体规定如下:
  一、危房拆除原地重建的投资,经当地计委(计经委)会同税务机关查核批准后
,可扣除原建筑面积的恢复性投资,仅对其扩大面积部分的投资,按规定适用税率计
税。
  二、危房改造项目的产业属性属于国家严格限制,或以危房改造为名搞易地建设
的,应按投资全额和规定适用税率计税。
  三、有关单位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危房时,应将申请文件抄送当地计委
(计经委)、税务机关。在危房鉴定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派员参与和了解掌握有关情
况,并签署意见。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下达危房鉴定书时,应抄送当地计委(计经委)、税务机关。
  五、危房改造单位在危房改造动工前,凭有关计划和危房鉴定文件到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手续。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危房改造征税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
务局和国家计委备案。

 

抄送:国家计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