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2]第148号  1992-09-2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据各地反映,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为
10%,而基本建设项目中住宅投资适用税率为 5%,两者税负不平,不利于宏观调控
和管理。经与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研究,为了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现规定如下:
  对建设单位经计划部门批准的或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安排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住宅
投资,除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适用 0%税率和30%税率的以外,配套
新建的一般民用住宅投资,一律按 5%的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为住宅
全部投资额。

 

抄送: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
   )、经委(生产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