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改进和完善宁波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通知
甬地税一[1999]278号  1999-12-3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物价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自1996年开征以来,对促进残疾人依法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保障金征缴的严肃性,不利于我市进一步依法推行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市政府《关于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通知》(甬政发[1996]137号)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残联联合印发的《宁波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甬财政事[1996]467号)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对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作了调理啧通知如下:
  一、企业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实行税费同票。企业在每年3月份交纳税费时,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1999年度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72元,今后随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动作适当调整。各县(市、区)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以当地统计局发布为准。
  二、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交纳保障金时可凭残联劳服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1999年度每安置1名残疾人,全年可抵扣4800元(随征收标准调整作相应调理)。安置残疾人未达一年的按月抵扣,抵扣数额不超过该企业应缴保障金总额。
  三、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对因严重亏损等原因,交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在每年1月底前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残联劳服机构审核,经财政局、地税局、残联批准,酌情予以减免,并由残联劳服机构出具减免证明,凭该证明向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保障金仍按原办法(甬财政事[1996]467号)征收,即由残联劳服机构调查统计核准,有关单位凭残联劳服机构的交款通知书,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五、各单位须主动、及时、足额交纳保障金,逾期不交或交纳不足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七、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