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征收购置国产小汽车周节金的通知
浙控字[1999]1号  1999-06-24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财政局、控办、公安局、(宁波不发)省级各主管单位:
  我省自1993年3月开征购置小汽车调了金以来,对加强宏观调控,抑制集团消费的过快增长,提倡厉行节约,奢侈浪费,支持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启动市场,促进民族工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购置国产小汽车调节金;
  二、继续征收购置进口小汽车调节金,征收标准仍按浙控[199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控办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努力做好有关的衔接工作。停止征收购置国产小汽车调节金后,仍实行小汽车指标证管理。今后,集团单位购置小汽车,凭省控办签发的“浙江省购置小汽车控购指标证“办理上牌手续,其审批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