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粮食补偿金、义务兵优待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1999]153号  1999-08-1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近期,在征收粮补金和义务兵优待金时涉及到一些政策问题,有关单位来电咨询,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支付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工资的企业用工人员,均为粮补金的征缴对象。对下岗职工,进入行业托管中心期间和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暂免征粮补金。
  二、征收优待金,企业单位人数计算口径应等同征收粮补金的征缴对新办企业,可按年度实际开业月份数计征。
  三、对应缴粮食补偿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费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外,可从滞纳之日起改为2%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