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搬迁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2]第135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通知
    
甘肃、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河南、湖北、湖南、江西、
辽宁、宁夏、新疆、广西自治区税务局、计委(计经委),重庆市税务局、计委(计经委):
    为了保证“八五”期间列入国家计划的115户三线企业脱险搬迁的顺利进行,并促
使其搬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115户三线脱险搬迁项
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通知如下:
    一、搬迁项目的工业生产设施,按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和国家产业政策实行降率计征
投资方向调节税。即:除应享受零税率的投资项目外,依规定应按5%税率纳税的项目,
亦减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应按15%税率纳税的项目,减按5%税率计征,对
应按30%税率纳税的项目,仍照章计征,不予降率。
    二、对三线搬迁企业在新址建职工宿舍未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视同危房改造,按
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5%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新建的招待所、办公楼、商业用房,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上述优惠办法从1991年起执行至1995年底止。
    另,“七五”结转的八个三线搬迁项目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附件:“八五”三线脱险搬迁企事业单位和“七五”三线
      结转项目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