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油特别税取消后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49号  1994-03-18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
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规定,从一九九四年
一月一日起取消烧油特别税。为做好烧油特别税取消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现特通知如
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组织,努力做好烧油特别税取消后的清理结算工作。
    二、关于纳税人拖欠烧油特别税的处理规定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组织力量,做好烧油特别税的清欠工作。凡属应缴未缴的税款,要
限期追缴入库。
    考虑到烧油特别税税源相对集中,欠税户少额大的实际情况,对一次清缴确有困难的
单位,应订出分期缴税计划,由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一般应在一九九四年内清
缴完毕。
    对个别缴纳所欠税款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单位,各地国家税局的征收机关应逐
户严格审查,经核实列明申请减免原因,酌情提出减征、免征的意见,逐级上报国家税务
总局审批。
    对未获批准给予减免照顾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应限期将应纳税款追缴入库。
    各地在报送审批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告时,都应按照《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
和《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分户表》(表式附后,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税务分局决定表格各
栏大小)所列要求填列,一并附送。
    附件:1.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略)
      2.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分户表
    附件1: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