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354号  2011-12-2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水利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汛防台抗旱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根据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3号)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地税、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宁波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我市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五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

(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

1. 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 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6‰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我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安排不低于0.3亿元纳入市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县(市)区不再从市对各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中江东区、海曙区和保税区统一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划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全额上缴市级,用于宁波市区防洪。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县(市)区:宁波市区、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为:慈溪市、象山县。

第六条 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资金全额解缴同级财政。

第七条 各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比例统一上缴市,纳入市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按《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甬财政农〔2010〕423号)及《关于明确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有关基数等事项的通知》(甬财政预〔2010〕164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流域和区域防洪排涝工程建设;

(二)病险水库、水闸和海塘除险加固;

(三)小流域堤防整治和山塘治理;

(四)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程建设;

(五)河网水系、湖泊治理和水土流失防治;

(六)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七)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等水利工程建设;

(八)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九)防汛、水文设施建设和应急度汛;

(十)水利信息化建设和水利科技示范推广;

(十一)水利行业能力建设和水利管理;

(十二)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第九条 各县(市)区申请下年度市级水利建设基金时,必须按照水利建设规划,认真组织水利工程项目的筛选工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资金筹措方案,以正式文件于本年度8月底以前联合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各县(市)区申请市级水利建设基金补助项目上报后,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并按宁波市市级财政水利建设资金分类分档补助办法相关规定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并批复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提出年度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拨付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项目竣工后,应按水利建设和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进行审查、验收。市级水利建设基金补助的项目应有市级有关部门参与审查、验收。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严禁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