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2]66号  2002-03-2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2001]1号)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暂停征收屠宰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全市暂停屠宰环节或批发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使用的税费凭证相应作废。
    二、原委托定点屠宰场代征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移至销售环节征收,各项税费实行按头定额征收,具体税额如下表:
(略)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及鄞县的屠工屠商统一按上述确定的税额征收,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报市地税局备案。定额的确定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原则上一年一定。
    三、屠宰税停征后,各定点屠宰场收取服务费应使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服务业发展,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四、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屠宰税停征后的税款结算和清算工作,对下发的有关税收凭证要予以核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