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部分货物有关通关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署加发[2010]255号
2010-06-28
全文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依法行政,规范监管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部分货物涉及《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于对境内区外进入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检验检疫,自2010年7月1日起,对从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的货物,海关不验核《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总署进出口商品监管证件问答书》(署政法答[2003]第29号)停止执行。
二、总署科技部门已经调整了H2000系统的相关设置,对上述货物,取消了提示验核《出境货物通关单》的审证要求,并随H2000 1.0.91版本更新上线。
三、各海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以上工作,加强对外宣传,规范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