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政字[1996]第21号
1996-02-01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具体明确
如下:
对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在1
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
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额度)以上的项目,可通过外经贸部
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原规定有效期可延长
到1997年12月31日。
请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具体明确
如下:
对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在1
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
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额度)以上的项目,可通过外经贸部
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原规定有效期可延长
到1997年12月31日。
请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