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稿)
抄送:市外经贸委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收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工作,建立严密有效的内部协调制约机制,完善岗位责任制,把工作职责明确落实到每一干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税务部门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免、抵”税按月申报和审核
第三条 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应按财税字[1997]50号文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据实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向其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提出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申报。
第四条 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的“免、抵、退”申报,要核实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根据审核结果,在申报表基层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签具审核意见,统一字样为“当月出口货物销售额***万元”,并加盖公章。办理出口货物的“预免、预抵”手续。
第五条 主管征税机关对经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第2联留存,基余及时退回企业,对退回的申报表确认的审核结果若与申报不一致的,企业按审核意见调帐。
第三章 “免、抵、退”税按季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生产企业竽季未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填写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审批表》(下称审批表),并附送规定单证(含按月申报表第1联)在纳税申报期内,报主管征税税务机关。
第七条 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企业按季上报的申报表、审批表所列内容要与所附单证或短缺单证不退税金额计算表(下称计算表)逐票核对,根据审核结果在审批表基层征税机关审核数栏签具审核意见,统一字样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元,其中退税额***元”。加盖公章上报县级税务机关。
第八条 县级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主管征税机关上报的“免、抵、退”申报资料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在审批表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数栏签具审核意见,统一字样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元,其中退税额***元”。存在短缺单证出口货物,在计算表签具审核意见,统一字样为“当期缺单出口货物***票,已免抵退税***元”(短缺单证已免抵退税额=短缺单证出口货物计税金额*退税率),短缺单证规定期限内补齐的按实际补齐数在计算表填具补齐缺单货物票数和已免抵退税额,逾期未补齐的,已免抵退税额由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补征缴入中央金库。
第四章 审批和退库
第九条 对审核确认的“免抵退”申报,由各县级主管退税机关审批,在审批表审批意见栏签具意见,统一字样为“同意当期免抵退税额***元,其中退税额***元。”
第十条 经批准的审批表应加盖公章,退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对经批准的免抵税额在季未50天内由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办理调库手续。
第十一条 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出口退税要在出口退税业务台帐登记。申报表、审批表县级税务机关留存1份归档(含分月申报表计算表),其余退还征税机关和企业。对申报附送的退税单证加盖核销章后也一并退还企业,由企业留存归档。档案管理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档案管理工作规程》办理。
第五章 清算和检查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企业须对上年度出口货物退税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清算工作布置落实,并汇总报表写出清算报告。
第十四条 清算结束,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清算工作布置落实,并汇总报表写出清算报告。
第十五条 对各地贯彻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情况,市局定期组织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