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2009年第60号公告  2009-09-04  全文有效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99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98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4002199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40021990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400219900140021990项下的其他产品应填报4002199090

本公告内容自20099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09年第62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