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2016-04-01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