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0]139号  2010-06-0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企业发生《通知》第一条所述情况的,除提供其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征税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02〕23号)规定的附件《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审批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