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
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2007-01-19  全文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08年第39号公告2008-12-09)规定,2008年12月15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2008年调整后的《目录》执行。对2008年12月15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调整前《目录》执行。自2009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

        现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予以公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即自2007年3月1日起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
        二、2007年3月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设备在2008年1月1日前进口的仍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2002年调整后的)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进口的一律按《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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