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的通知
国税函[1998]561号
1998-09-2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1993年9月15日在布达佩斯签订,1997年6月20日起生效。现将协定文本转发给你们,对于匈牙利指定空运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在我国取得的收入、利润以及为匈牙利国民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其它类似报酬等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齿利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第一条至第十四条(略)。
第十五条 税 收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取得的收入和利润,缔约另一方应免征一切税收。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财产,缔约另一方应免征一切税收。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代表机构人员如系该缔约一方国民,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它类似报酬,缔约另一方应免征一切税收。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1993年9月15日在布达佩斯签订,1997年6月20日起生效。现将协定文本转发给你们,对于匈牙利指定空运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在我国取得的收入、利润以及为匈牙利国民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其它类似报酬等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齿利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第一条至第十四条(略)。
第十五条 税 收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取得的收入和利润,缔约另一方应免征一切税收。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财产,缔约另一方应免征一切税收。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代表机构人员如系该缔约一方国民,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它类似报酬,缔约另一方应免征一切税收。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