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139号
1995-07-25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
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如何享受减按15%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
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
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根据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审批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审批“两个密集型企业”。
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
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如何享受减按15%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
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
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根据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审批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审批“两个密集型企业”。
1995年7月25日 国税发[1995]第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