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5号  2010-12-30  全文有效
 
 

  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20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