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甬国税进[2001]137号  2001-03-14  全文有效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余国税政发[2001]5号)文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1、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起生产出口的货物按《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甬国税进[1999]374号)规定执行,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用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加工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个承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后出口问题,我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甬国税进[2001]49号)已经明确:2001年1月1日起,在没有接到国家税务局新的规定之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号)执行。通知中老企业指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免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不论任何企业应按规定征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承接国内结转进炒加工厂进口料件的企业,该料件加工成品出口后,视同国内采购料件,按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