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第84号  1996-05-22  全文失效
 
 

注:根据2023.05.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会员费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
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 514号,以下简称批复)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5〕 146号)做出了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收入税
收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
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五年平均计入
各期收入计算纳税;有关计算征收营业税问题,仍按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在
企业取得上述款项时,计算缴纳营业税。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