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回归之后港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997-09-09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提供的材料,现将香港回归之后港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摘登如下,供参考。
香港回归在即“九七”后,设在内地的港商投资企业、香港企业和香港同胞还能够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待遇,香港各界人士非常关心。为解除各界人士在税收方面的疑虑,加深港人对内地税收政策、法规的认识,我们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在文中作一详细的整理,说明。
“九七”后在内地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港商投资企业,从内地取得所得的香港企业、香港同胞仍将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纳税,并继续享受与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同样的减免税优惠照顾。也就是说,“九七”后,中国现行对香港投资者的税收鼓励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港商投资企业,香港企业和香港同胞仍可比照外商 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待遇。
一、增值税减免优惠待遇
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主要项目有:
(一)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是不包括托车、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
(八)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九)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
(十)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此外,种子、种苗、饲料、农用塑料薄膜、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学生课本,科技书刊,校办企业,民政福利生产企业等,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征收工商统一税征增值税后增加税收负担的,经过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在已经批的经营期限之内,可以退还因税负增加而我缴纳的税款,但是最多以五年限。
二、消费税减免优惠待遇
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征收工商统一税征消费税后增加税收负担的,经过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在已经批准的经营期限之内,可以退还因税负增加而缴纳的税款,但是最多以五年为限。
三、营业税减免优惠待遇
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主要项目有: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家的门票收入;
(七)技术转让、土地转让收入;
(八)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
(九)科学研究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十)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十一)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暂不征税;
(十二)学校举办的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暂免征税。
此外,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征收工商统一税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税收负担的,经过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在已经批准的经营期限之内,可以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是最多不能超过五年。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
(一)生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免优惠待遇:
1、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等生产性企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饲养、养殖、种植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用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蓄设施工直接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企业等),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免税、减税期满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之内还可以按照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5%至30%。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五年免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税。
(二)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税待遇: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不年可以减按15%税率征税。其中,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按照15%的税率征税的企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在以后的三年之内减按15%的税率征税。
(三)设在经济特区(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下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指经过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沿海经济开放区(指被国务院批准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县、区、下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免税,减税待遇: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城市和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税。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心减按15%的税率征税。
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叫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同时经过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税。
5、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过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税两年。
6、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税。
(四)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免税,减税待遇:
1、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税;
2、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扩建或者新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
3、外国政府和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可以免税。
4、外国企业为中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税。
5、外国企业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规定的对外开放城市市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了免税的以外,都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因企业的地方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项目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持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策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等。
8、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9、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0、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税。
(二)下列项目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六、资源税减免优惠待遇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免税或减税照顾;
(三)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的免税、减税规定。
七、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待遇
(一)下列项目经过纳税人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
4、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
5、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原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税;居住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减半征税。
(二)下列项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
2、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3、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八、城市房地产税减免优惠待遇
1、新建的房屋,自落成的月份起免税三年;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50%的,从竣工月份起免税二年;
3、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者建造的住宅,从给产权证之日起免税五年;
4、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九、印花税减免优惠待遇
使用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一)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四)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五)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六)出版合同;
(七)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者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十、契税减免优惠待遇
契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一)香港同胞用外汇购买房屋,可以减半征税。
(二)因国家征(占)用房产,使用国家给予的房产补偿费新购置房产,新购房产价值超过补偿费30%以内的部分免税,超过30%的部分征税。
(三)继承契和分析契,免税。
十一、农业税减免优惠待遇
农业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一)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税一年至三年。
(二)移民开荒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税三年至五年。
(三)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税三年至七年。
(四)因兴修水土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拉加了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不满三年的,仍参照其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计算征税,增产部分可以免税。
(五)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可以酌情况 减税或者免税。
(六)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贫困地区可以减税。
十二、关税减免优惠待遇
关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
(一)下列货物经过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税:
1、关税税额在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二)下列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过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4、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的包装物料,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收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经过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出境,并在六个月之内复运出境地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和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以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
香港回归在即“九七”后,设在内地的港商投资企业、香港企业和香港同胞还能够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待遇,香港各界人士非常关心。为解除各界人士在税收方面的疑虑,加深港人对内地税收政策、法规的认识,我们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在文中作一详细的整理,说明。
“九七”后在内地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港商投资企业,从内地取得所得的香港企业、香港同胞仍将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纳税,并继续享受与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同样的减免税优惠照顾。也就是说,“九七”后,中国现行对香港投资者的税收鼓励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港商投资企业,香港企业和香港同胞仍可比照外商 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待遇。
一、增值税减免优惠待遇
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主要项目有:
(一)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是不包括托车、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
(八)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九)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
(十)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此外,种子、种苗、饲料、农用塑料薄膜、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学生课本,科技书刊,校办企业,民政福利生产企业等,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征收工商统一税征增值税后增加税收负担的,经过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在已经批的经营期限之内,可以退还因税负增加而我缴纳的税款,但是最多以五年限。
二、消费税减免优惠待遇
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征收工商统一税征消费税后增加税收负担的,经过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在已经批准的经营期限之内,可以退还因税负增加而缴纳的税款,但是最多以五年为限。
三、营业税减免优惠待遇
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主要项目有: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家的门票收入;
(七)技术转让、土地转让收入;
(八)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
(九)科学研究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十)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十一)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暂不征税;
(十二)学校举办的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暂免征税。
此外,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征收工商统一税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税收负担的,经过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在已经批准的经营期限之内,可以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是最多不能超过五年。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
(一)生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免优惠待遇:
1、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等生产性企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饲养、养殖、种植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用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蓄设施工直接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企业等),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免税、减税期满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之内还可以按照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5%至30%。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五年免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税。
(二)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税待遇: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不年可以减按15%税率征税。其中,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按照15%的税率征税的企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在以后的三年之内减按15%的税率征税。
(三)设在经济特区(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下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指经过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沿海经济开放区(指被国务院批准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县、区、下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免税,减税待遇: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城市和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税。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心减按15%的税率征税。
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叫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同时经过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税。
5、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过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税两年。
6、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税。
(四)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免税,减税待遇:
1、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税;
2、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扩建或者新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
3、外国政府和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可以免税。
4、外国企业为中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税。
5、外国企业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规定的对外开放城市市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了免税的以外,都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因企业的地方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项目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持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策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等。
8、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9、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0、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税。
(二)下列项目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六、资源税减免优惠待遇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免税或减税照顾;
(三)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的免税、减税规定。
七、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待遇
(一)下列项目经过纳税人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
4、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
5、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原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税;居住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减半征税。
(二)下列项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
2、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3、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八、城市房地产税减免优惠待遇
1、新建的房屋,自落成的月份起免税三年;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50%的,从竣工月份起免税二年;
3、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者建造的住宅,从给产权证之日起免税五年;
4、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九、印花税减免优惠待遇
使用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一)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四)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五)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六)出版合同;
(七)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者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十、契税减免优惠待遇
契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一)香港同胞用外汇购买房屋,可以减半征税。
(二)因国家征(占)用房产,使用国家给予的房产补偿费新购置房产,新购房产价值超过补偿费30%以内的部分免税,超过30%的部分征税。
(三)继承契和分析契,免税。
十一、农业税减免优惠待遇
农业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一)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税一年至三年。
(二)移民开荒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税三年至五年。
(三)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税三年至七年。
(四)因兴修水土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拉加了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不满三年的,仍参照其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计算征税,增产部分可以免税。
(五)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可以酌情况 减税或者免税。
(六)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贫困地区可以减税。
十二、关税减免优惠待遇
关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
(一)下列货物经过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税:
1、关税税额在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二)下列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过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4、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的包装物料,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收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经过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出境,并在六个月之内复运出境地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和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以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