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石油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利息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油函[1991]第3号  1991-01-28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1991年1月28日  国税油函[1991]003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6号文收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石油合同规定的合同利息,是合作双方为解决投资和产品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分配方法,不是外国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因此,外国石油公司在申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时,合同利息不得做为费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