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2]第218号  1992-09-18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最近,国务院决定对外开放乌鲁木齐、南宁、昆明、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
家庄、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十八
个边境、沿海和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等五个长
江沿岸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根据中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和国务院有
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乌鲁木齐等十八个边境、沿海和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及重庆等五个长
江沿岸城市市区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区企业),凡属生产性的,减按
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
准,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二、对市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税、免税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
定。
    三、外商在中国境内没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放城市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贪污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
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
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市区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
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五、市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
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六、市区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
部分,免征工商统一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部分,照章征税。
    七、在市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安物品和交通工具,
凭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八、上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92年度起执行;有关股息、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
关键词:开放  城市  涉外税收政策
颁布日期92-9-18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局
                    1992年9月18日国税发[1992]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