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引进专有技术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6]第135号
1986-06-13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全文废止!
最近,北京市税务局来文反映,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公司、企业,从国
外引进专有技术,其特许权使用费通过北京的外贸总公司支付给客商,如何扣缴所得税,
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61号文、财政部(82)财税字第109号文的规定,
现通知如下:
一、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及汕头、珠海、营口市市区的企业,从国
外引进专有技术,凡是通过在京的外贸总公司支付给同的特许权使用费,除经批准免税
的以外,其所得税仍减按10%的税率征收,税款由在京外贸总公司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
二、对从国外引进技术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减免所得税的,一律 由技术引进
企业向所在地税务局提出申请。税务局将批准文件发送北京市税务局和代扣代缴税款的
单位作为扣税依据。
关键词:经济特区沿海城市专有技术
颁布日期86-6-13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86年6月13日(86)财税外字第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