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期投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837号  2003-07-09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分期投入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
(甬国税发[2003]99号)收悉。关于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
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
(财税外字[86]102号)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建设、分期
投产经营的项目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
称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后,如该企业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的,是否再单独计算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所规定的税收优惠问题,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税外字[86]102号规定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批准的初始合同
规定的投资数额,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分期投产经营项目所取得的所得,
在分别计算享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后,如该企业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
技术企业的,可以分别继续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所规定的税收优
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