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8号--关于原产于萨尔瓦多的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8号  2014-12-08  全文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7月2日起,对原产于萨尔瓦多的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对2014年7月2日至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申报进口的原产于萨尔瓦多的商品,已按照普通税率征收税款的,准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多征税款的退还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