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局署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甬国税进[2000]93号  2000-03-1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公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税字[1999]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