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甬外经贸计财函字第622号
2000-12-1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外经贸委(局),国家税务局,各有关出口企业: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发展发第5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发展发第5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