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甬外管[2001]35号  2001-01-01  全文有效
 
 
外汇管理局各县(市、区)支局,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市级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总[1999]372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分利润境内再投资证明和外方分得到利润汇出业务须提交的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方分得利润境内再投资证明和外方分利利润汇出业务时须提交国税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下称完税证明,见附件)。
    二、各县(市、区)国税局对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一个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