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121号  1995-06-28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利、第二年又发生亏损,
应如何确定获利年度及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
获得利润,无论其开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长短,均属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
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开始获利的年度,除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所述情况外,均应当从该年度起连续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得因
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于年度中间开业,当
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得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于下一年度(而不是从下一获利
年度)起计算。因此,如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
及再扒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注:省国家税务局1995年8月1日粤国税发[1995]261号文转发)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国税发[一九九五]一二一号